妻願離婚放棄一切 夫還是要做這事
2016年08月15日10:32 吳珮如/採訪整理
她提離婚,丈夫卻要她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因女方提出離婚,所以不得提出任何要求」。示意圖
讀者提問:
我於2011年和前夫協議離婚時,因男方不想要小孩,所以監護權歸我所有,但男方要我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因女方提出離婚,所以不得提出任何要求」,請問在法律上,我是否就無法請前夫支付小孩子的扶養費?
律師王志傑答:
根據《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而所謂保護與教養,應包括「事實之養育行為」及「扶養義務費用之負擔」二部分,另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由此可知,扶養義務是法律上所賦予扶養義務人的強制義務,不容許扶養義務人拋棄或免除,因此,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不過,法律上雖不容許扶養義務人任意拋棄或免除,但扶養方法及扶養費用應如何給付,扶養義務人可透過協議由父母一方負擔。但要注意,這種協議在法律上僅是就父母之間對於扶養義務費用要如何分擔,並非意味可透過協議而免除其中一方的扶養義務。
因此,讀者來信詢問,其與前夫之離婚協議書記載「因女方提出離婚,所以不得提出任何要求」。這部份應先確認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關於這段文字的意涵,是否包含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約定由讀者獨自負擔。若是,則讀者應遵守約定,也就是不可以向前夫請求給付子女的扶養費。
不過,由於讀者前夫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存在,所以未成年子女還是可以依照《民法》相關規定,以自己的名義向父親請求扶養費。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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