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父親偷過戶 可用這招討回
2016年08月18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三峽北大特區房屋林立。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父親於2009年在三峽買房子,買價約800萬,登記我名下。近日發現,父親在2010年,將房子過戶給他的女友(他們未結婚,與我無親屬關係)。父親應該是拿我的身分證偷辦,我的戶頭裡也未有任何金流交易,且房屋交易合同上的金額是100萬,遠低於當初的購買價。請問我有什麼方法主張交易及過戶無效?
律師蔡皇答:
《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第767條則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讀者的父親既然不是這間房子的所有權人,依法他對這間房子所做的任何處分行為,都應該經過讀者同意,才能產生效力。因此讀者父親移轉房子所有權給女友的登記行為,既然是未經過讀者同意而擅自所為,依據《民法》第118條第 1項規定,讀者應該仍是這間房子的所有權人無誤。
建議讀者可依據《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的法律關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父親的女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而且,因過戶通常需要使用印章,讀者的父親若擅自使用印章並辦理過戶,也可能觸犯《刑法》盜用印章、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等罪。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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