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 可一併分配剩餘財產
2016年08月20日00:00 孫友廉/採訪整理
打離婚官司,可一併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時,是否可以同時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一併書寫於狀紙請求法官裁決?該怎麼寫?
律師林俊峰回覆:
這位讀者要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時,可以同時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首先要在狀紙寫清楚「訴之聲明」,就是要請求法官如何判決的內容,包括:一、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多少元,以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
另外,訴之聲明通常也會註明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也就是要你的配偶如果最後打輸官司時,要負起因為打官司而繳給法院的裁判費。以及四、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這是要求將來若判你勝訴,縱使還沒有判決確定,你也可以拿這個判決向法院提存擔保金後,對配偶名下財產先進行強制執行。
不過也要提醒讀者,打官司當然要在狀紙上寫明為何如此主張的事實及理由,並附上證據。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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