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配財產 欲分期須徵求同意
2015年12月02日 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不具名讀者問:
我父母離婚時,簽了一份離婚協議書(有經過公證),內容有提到兩人如何分配財產,其中我媽名下房子要將出售後的四分之一,拿給我爸爸,但如果不賣房,就要給我爸爸市價的四分之一。如今我媽已退休,僅靠勞保年金過日子,賣屋後就沒有房屋住了,現在房貸一直也都我媽在付,我爸卻一直發律師函催錢。試問我媽該怎麼辦?是否可分期支付?能否移轉我媽財產給他人呢?
律師余德正回覆:
既然讀者父母親離婚時所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已對財產有約定,而且這份協議書也經過法院公證,所以讀者父親在法律上,有權利向讀者母親請求這筆款項。
關於讀者母親是否可以用分期方式,來支付讀者父親這筆款項的問題,母親必須徵得父親的同意,才能以分期方式來支付,因為在當初的約定中,並沒有說明可以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
蓄意脫產恐成詐欺
至於讀者所謂移轉母親的財產到他人的名下,如果讀者父親有證據可以證明讀者母親故意脫產,致使讀者父親拿不到應有的四分之一,讀者父親可用讀者母親脫產為由,向法院提出撤銷移轉財產的法律行為,所以移轉財產也沒有用,反而可能會讓讀者母親多一條詐欺罪名。建議讀者,最好的方式是雙方坐下來誠懇面談,或是由讀者居中協調,方是上策。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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