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受贈40萬買屋允母同住 事後反悔要款?
2016年08月26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女子接受有條件贈款買屋後,反悔不讓媽媽同住,贈與恐遭撤銷。示意圖
讀者張小姐問:
我有四個妹妹,21年前我與四妹分別贈與20萬元給予三妹,作為購屋頭款,約定母親得居住該屋,後因母親與三妹相處不睦,妹妹不願給母親居住,請問我和四妹是否可人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撤銷贈與行為,並請求三妹返還雙倍金錢(80萬元),作為母親扶養費用?
律師蔡皇其答: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由此條第一項規定第二款的要件為「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但按照讀者所提供的資訊,贈與人並非母親,因此應不適用本條法律。不過如果讀者的三妹,對於母親有成立《刑法》上的侵害行為,那麼讀者便可撤銷贈與。
而《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如果讀者當初與三妹約定好,贈與的前提是必須讓母親同住,那麼這便屬於附負擔的贈與,如果三妹沒有履行這項負擔,讀者便可撤銷贈與。
另外,如果讀者當初和三妹的約定,並沒有三妹不和母親同住就須返還雙倍金錢的內容,那麼請求返還雙倍金錢的部分,就依法無據。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