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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被冒名簽借據 可拒絕支付


2016年01月14日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法律信箱:被冒名簽借據 可拒絕支付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朋友去私人的修車廠修車,欠修車錢就寫借據,我朋友就寫我的名字和我的身分證字號,現在修車廠老闆叫我要還錢,不還錢就要告我,可是借據上我的名字和我的身分證字號不是我寫的,這樣我要還錢嗎?

律師呂紹宏答:
依照《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讀者朋友與修車廠老闆成立一個承攬契約(修車),這時候讀者的朋友就須支付報酬(修車費)。以此契約來看,讀者沒有義務支付修車款。
萬一修車廠老闆對讀者提告,讀者可以主張「本人並非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這名字是別人所簽,汽車並非本人所有,本人與老闆間並沒有成立任何的契約關係,這筆款項本人拒絕支付」。

須表明不願幫付
在訴訟過程中,讀者也可以向法院表示,該契約並非讀者所簽,法官可能會諭知讀者簽自己名字10次,必要時將會送筆跡鑑定,來證明讀者並沒有簽過該份契約。
附帶一提,依《民法》第300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如果修車廠老闆表示,「車子雖不是讀者送修的,但讀者有債務承擔的意思(意即讀者願幫朋友支付修車費)。」,讀者也要拒絕承認曾表明過這方面意願(有曾經為該意思表示)。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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