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慘 過年被老闆解聘還不給資遣費
2016年08月31日00:00 郭芷余/採訪整理
過年期間竟收到老闆解聘簡訊。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先生年初到新公司任職,過年期間老闆以簡訊告知無法同意我先生開出的薪資,立即結束聘雇,還收到文件要我們同意將薪資所得報在前一年度,我們沒簽,結果收到稅單,發現新公司仍逕自替我先生申報;但我先生前一年仍在舊公司任職,請問新公司的作法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新公司是否應付資遣費?該如何處理?
律師嚴奇均答:
因讀者沒有說明讀者先生到新公司任職及老闆結束聘僱的時點,但是既然是年初到新公司任職,老闆又在過年期間以簡訊告知結束聘僱,推斷前後受雇期間大約是一個月。不過不甚理解老闆結束聘僱的原因為何,若是因為老闆不同意讀者先生開出的薪資條件,則應該是改由讀者先生考慮是否接受起先任職時談妥的薪資條件,若讀者先生不接受,就屬雙方合意終止勞雇關係的情形,這樣就沒有資遣費的問題。
若老闆不同意讀者先生開的薪資條件,讀者先生也未確定是否要依起先任職時談妥的薪資條件,旋即遭老闆告知要結束聘僱,則屬雇主單方面終止勞雇關係的情形;此時,就要探究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中得由雇主終止的規定,才能再進一步分析讀者先生是否可領取資遣費。
建議讀者先生可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機關申請調解,若老闆對事實調查時作虛偽說明、拒絕答覆、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說明或不提說明書者,可能會被處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藉此迫使老闆出面協商,解決爭端。
至於老闆將讀者先生薪資所得報稅在前一年度,若是讀者先生不同意、老闆也無權利逕予將薪資所得報稅在前一年度的話,老闆可能會觸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嫌。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