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復健期間 須自費評鑑工作能力?
2016年09月06日00:00 王吟芳/採訪整理
台大醫院職業醫學科醫師杜宗禮(左)測試病人是否有腕隧道症候群。圖與本案無關
不具名讀者問:
我因為職業災害還在復健期間,要向公司繼續請假,但公司寄存證信函,要求我到指定的醫學中心做工作能力評鑑,且要有公司人員隨同,若未評估不能工作,要視為請假不成功,不給薪資補償並記過。請問我有前往評鑑的義務嗎?我仍在復健期間,也要去嗎?工作能力評估所需費用(約4千多元),可要求公司支付嗎?
律師劉硯田回答: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且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病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依照他原本領取工資數額給予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2年仍未痊癒,且經指定醫院診斷判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又不符合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只要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就可免除工資補償責任。
因此,讀者的確有前往醫院接受評鑑的義務,就算在復健期間也應該前往,不過這項評估所需費用應由公司支付。若評估結果為不能工作者,雇主就應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以勞工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至於評估結果如果認定可以工作,雇主應讓勞工復職,並安排他從事符合當時工作能力範圍之內的工作,因此,受職災勞工除非經過醫院評估認定不能工作,否則公司不但不能將他視為請假不成功,也不能不給付薪資或記過處分。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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