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噪音擾作息 警察機關須處理
2016年01月12日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台中王人風問:
我家對面鄰居4個小孩每天上學前咆哮亂吼亂叫,3點放學又於門前或屋內嬉戲吵鬧,直到他們晚上睡覺。雖不到晚上10點,但已影響我的生活作息,請管區勸導,不見改善,後來我在家門前及旁邊空地,裝設監視器,錄下吵鬧聲音,但員警說噪音非他們管的範圍,要我找環保局來測分貝。請問我該怎麼辦?
律師鄧啟宏答:
依現行《噪音管制法》規定,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應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此外,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規定,《社維法》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非環保局業管範圍
此外,環保署已曾函請警政署針對民眾陳情如小孩樓板跑跳、家庭式卡拉OK、彈奏樂器等住家噪音,由警察機關依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處理。
因此,依讀者來信所示,鄰居所發出之聲音應該由警察機關負責處理,而非屬環保局業管範圍;另外如讀者係居住在公寓大廈,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規定「住戶不得任意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之行為」,請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罰3千元到1萬5千元。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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