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地1繼承者亡 其他人持份不變
2016年01月08日 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讀者王筱婕問:
原本5人繼承公同共有的土地,若因其中1人(育有3女)死亡,該土地會因此而變成7人均分嗎?在分割繼承無法取得共識時,可有什麼良策,來保全原有的繼承份呢?
律師郭睦萱答:
依讀者來信,5名繼承人應該是共同繼承了一塊土地,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尚未進行分割,故當時每個人潛在的持份應該是每人各5分之1(推估應是平均繼承的狀況);其中一人過世後,其3名繼承人(女兒),若無拋棄繼承或另有協議分割之情形,原則上各可繼承那塊土地潛在持份15分之1(1/5×1/3=1/15),其餘原本的4名繼承人潛在持份仍維持各5分之1。
可分割為分別共有
因此這塊公同共有的土地,經過最新的繼承登記結果,應該是有7名共有人,法律上若全體繼承人同意,便可去地政機關按持份辦理分割為分別共有;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辦理分割前,全體共有人就那塊土地乃為公同共有之狀態;而無論是否辦理分割程序,共有人間都無權剝奪或侵害其他共有人對於土地之持份。所以,原有繼承人的權利不會因為他繼承人過世而受影響。
若其中有繼承人不願意同意辦理前述分割程序,造成共有土地不易管理或實現價值的情形,其他繼承人其實也可以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或是考慮將土地分為數筆土地(原物分割),或是由法院拍賣後再依比例分配價金(變價分割)等。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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