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主賣屋 竟不過戶法定空地
2016年09月21日00:00 郭芷余/採訪整理
買房前要仔細小心,免得購屋後出先糾紛。資料照片
讀者愛小音問:
我親戚向1對夫妻購買房子,妻子擁有建物,丈夫擁有建物所在建築用地及法定空地,親戚購屋過戶後,發現對方隱瞞持有法定空地部份,要求丈夫再將法定空地過戶給我親戚遭拒絕,請問我親戚該怎麼辦?可以向以討回法定空地嗎?
律師林健群答:
依照《民法》第345條第1項規定,所謂買賣,是指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由出賣人移轉財產權予買受人,而由買受人支付價金的契約。而依《民法》第758條規定,如依買賣契約取得不動產物權,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依讀者所述,讀者親戚(買受人)是和對方夫妻(出賣人)訂立買賣契約,購買建物、建築用地及法定空地,但於標的物移轉登記後,讀者親戚發現出賣人先生隱瞞持有法定空地部分,並未移轉登記予讀者親戚,且讀者親戚向出賣人先生要求將法定空地移轉登記予讀者親戚遭拒絕。
據此,出賣人丈夫的行為顯未依雙方買賣契約內容履行,將法定空地依《民法》第758條規定移轉登記予讀者親戚。因出賣人丈夫隱瞞持有法定空地部分,造成雙方訂立的買賣契約無法完全履行,若可歸責於出賣人的丈夫,此時則有《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的適用,讀者親戚得依雙方所訂立的買賣契約內容,向出賣人丈夫要求依照雙方訂立的買賣契約內容履行,也就是說要求出賣人丈夫將其隱瞞持有法定空地部分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即讀者親戚。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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