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遺產 媳婦無權繼承
2015年11月27日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讀者阿鴻問:
我大哥3歲就過世,二哥及其獨生女亦已先後過世,本人(三男)及四弟、五弟均健在。請問母親繼承自過世父親的不動產,在母親往生後,除本人及四弟、五弟為法定繼承人外,尚在的二嫂是否亦能繼承?是否與我們繼承相等持分,亦即各持有四分之一產權?
律師賴佩霞答: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除了死亡之人的配偶可以繼承以外,繼承人的順序如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而第2、3、4順位繼承人,依《民法》第967條規定,均屬「血親」。
因此,依讀者所述情形,假設二哥的獨生女生前並未結婚,也無子嗣,那麼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當讀者母親過世時,因為父親也已不在世,無配偶應繼分問題。
直系血親優先
且繼承採「有先無後」原則,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若第一順位繼承人能繼承,第二順位就無法繼承,所以母親的全部遺產應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也就是由您本人、四弟及五弟繼承。
至於二嫂雖然是二哥的配偶,但二嫂和母親之間,依《民法》第969條規定,僅有「姻親關係」(即配偶的血親),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述的繼承人,因此二嫂沒有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既然二嫂無法繼承,所以母親的不動產由讀者3兄弟均分,各可分得三分之一產權。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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