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育嬰假 公司竟追討懲罰性賠償
2016年10月02日00:00 吳珮如/採訪整理
婦女懷孕請育嬰假,竟被公司追討違約金與懲罰性賠償。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懷孕前有簽約工作,而生完後要辦育嬰留職,但被要求先繳簽約的違約金再加懲罰性賠償兩倍現金!請問這樣我該如何?
律師葉恕宏回答: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兩年」,因此員工受僱滿一年後,可以向僱主申請留職停薪,僱主不可無理由的拒絕,也不能將員工的留職停薪視為缺勤,而進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解僱,這是法規的強制規定。
以讀者的情況,僱主雖然要求讀者事前簽約並付違約金並加上懲罰性賠償金,但這樣的契約內容會因違反《性平法》的強制規定而無效,讀者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若僱主以讀者懷孕做為解僱理由,即屬於非法解僱,勞工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僱主仍然要給付此段期間的薪水之外,也可以向勞委會檢舉、申訴請求做勞動檢查,屆時若勞委會認定僱主有違反《性平法》,也可以做行政處罰,最重可處僱主三十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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