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屋改付贍養費 妻簽協議難討房
2015年11月25日 記者林益民採訪整理
不具名讀者問:
我與前夫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房子要贈與我,但他隔天找房屋仲介賣屋,並逼我簽協議,拿賣屋的500萬元當贍養費。請問我現在可以爭取房子不要錢嗎?當初購屋時,我是房貸保人,離婚協議書上註明,離婚後各負債務,銀行還可以找我代為支付嗎?我現在還住在該屋中,是否會構成侵占?
律師鄧啟宏答:
夫妻如認為婚姻關係無法維持,可以自行協議離婚,通常該離婚協議書會明確記載雙方在離婚後的財產如何分配,依讀者來信,應已在離婚協議書上明確記載房子要贈與讀者,如果該房子是登記在前夫名下,讀者可以據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前夫交付該屋。
離婚仍是房貸保人
但因來信資訊不明確,須視當初再次簽訂之協議內容如何約定,才能判斷讀者是否還可保留該屋,如果讀者與前夫再次簽訂協議時,已經明確記載第一次之協議內容作廢,讀者可獲得賣屋所得之500萬元者,此時讀者恐無法再爭取該屋。另外,房貸之保證義務,並不會因為離婚而解除,所以讀者仍負有房貸的保證責任。
讀者與前夫再次簽訂協議書後,仍繼續居住該屋,是否構成侵占罪,須視誰擁有該屋之所有權,以及再次簽訂之協議內容而定,如果該屋仍是前夫所有,或是已賣與他人,此時讀者如仍繼續居住該屋,則有可能構成侵占罪,如果再次協議仍是維持該屋贈與讀者,則讀者無侵占問題。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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