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均分 夫妻可約定改制
2015年11月24日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讀者曾幼平問:
我是從大陸嫁過來的,婚後住在先生買的舊瓦房,我們都是再婚,除了我做清潔工扶養前婚的未成年兒子、媽媽外,家裡費用都由先生開銷,19年來,我們省吃儉用,先生的錢全部給了他兒子,現在他的兒子要求把房子過戶,我認為房子是我們的婚後財產,我應該有一半,但先生不同意,我該上法院打官司嗎?
律師孫治平答: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原因包括:夫妻離婚、夫妻一方死亡或約定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讀者與先生目前沒有離婚或一方死亡之情形,讀者要求分配財產,只有透過約定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
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民法》規定的其他夫妻財產制,有「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2種。分別財產制指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也各自負擔債務。共同財產制指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屬於夫妻公同共有。
此外,如果讀者的先生若為了減少讀者的剩餘財產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5年內處分這間房子,讀者也可透過與先生約定改用其他夫妻財產制的方式,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並依法請求將這間房子,追加計算為婚後財產再加以分配。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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