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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外配離婚想留台 須具備這些條件


2016年10月06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單親外配曾到立院請願爭取居留簽證。資料照片
單親外配曾到立院請願爭取居留簽證。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我小阿姨是越南人,她在前幾年嫁給台灣人,並且生有一個女兒。最近他們夫妻在談離婚,女兒的監護權沒有意外的話會判給小阿姨,小阿姨想要在台繼續工作,請問她的居留權是否會因為女兒的監護權直接生效?還是要到哪裡申請?另外,小阿姨在越南還有兩個念國中的兒子,是否可以搬來台灣居留呢?

律師古鎮華答: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在居留期間,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依照讀者所敘述,越南籍的小阿姨在台居留期間,將因為離婚導致居留原因消失,原則上會被入出國及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不過若是小阿姨在離婚後取得在台灣未成年親生子女的監護權,則依法可繼續在台居留,並應在取得監護權後,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繼續居留。
此外,小阿姨前任婚姻在越南所生的兩名就讀國中兒子,也可依照「外籍人士20歲以下未成年子女申請依親居留簽證手續」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依親來台居留,但她兒子只能在台居留至年滿20歲。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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