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背書」變「備書」 還有效嗎?
2016年10月08日00:05 黃哲民/採訪整理
本票有錯字,到底還算不算數呢? 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朋友有簽張本票給我,但是他在指定人簽名後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請問還有法律效力嗎?會危害到我的權益嗎?而且他寫裡頭的「背書」還寫錯寫成「備書」,這樣他加註的條件還成立嗎?
謝岳龍律師答:
所謂票據,就是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交付給相對人。至於為何會在支票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他的目的就是因為票據屬於無因證券,任何人持有本票都可以對發票人主張權利,但是發票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來對抗執票人,才會在支票上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例如雙方的買賣契約雖然成立,但因買受人沒有交付金錢,在這種狀況下有做支票擔保時,就可以來對抗買受人。
至於為何還要在受款人方面,來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也就是說他的目的就是要特定的人來取得款項,其他人不行,所以一定要在受款人欄記載特定人,同時加載禁止背書轉讓,這樣這張票就沒有辦法轉讓給其他第三人。
所以禁止背書轉讓並記載受款人,在法律上當然是有效力,而這樣做也不會影響到讀者權利,因為對方這樣做,只是不希望這張票流入第三人或是錢莊手上,才會做這樣的保護措施。
至於將「背書」寫成「備書」,雖然是錯字,但客觀上還是可以了解他真正的意思是「背書」,所以在法律上並不會影響背書的效力。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