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老闆太惡質 離職竟只能領半薪
2016年10月25日00:00 郭芷余/採訪整理
許多勞工請辭都有遭慣老闆刁難的不愉快經驗。設計畫面
不具名讀者問:
我工作兩個月想要離職,公司薪水是分一半的,一半給我們現金,一半壓著當支票,公司說辦完離職手續還要再做3個月,否則拿不到支票,請問這樣合理嗎?根據《勞基法》規定工作未滿3個月,離職是在簽離職單的當天就能走人不是嗎?我是否簽完離職當天就可以拿到我該拿的支票離開?
律師吳奕綸答:
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讀者若未做滿3個月想離職,依法並無預告期間,故不須事先向公司預告即可離職,即使讀者與公司當初另外有離職須先預告公司之約定,也會因為違反《勞基法》規定而無效。
此外,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終止權屬形成權,於勞工行使其權利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不必得到相對人即雇主同意。所以讀者若已向公司提出離職要求,不須得到公司之同意讀者即可離開,勿需理會公司要讀者繼續再做3個月的要求。
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換句話說,只要是讀者已經提供勞務的部分,讀者即有權獲得應有的工資。故讀者於離職當天公司即應將工資結清給付予讀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因此依讀者所述,關於公司應以支票給付剩餘工資部分,於讀者於離職當天即應給付,若公司藉故拖延讀者可向所在地的勞工局提出檢舉,並向公司請求遲延之賠償。
另外特別提醒讀者,讀者若收到公司開立的支票,應先確認支票上之兌現日是否為公司正常的發薪日,以免公司藉由開立遠期支票的方式作為延遲工資給付的手段。
因為有些勞工局在處理勞資爭議之前,會先要求勞工寄發存證信函給雇主作為已行使權利的證明,為避免時間上的拖延,建議讀者在向勞工舉檢舉之前先寄發存證信函向雇主請求積欠的工資,並同時向勞工局提出檢舉。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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