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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慣老闆無故減薪 你可以這樣做


2016年10月30日00:00 黃哲民/採訪整理

無故遭老闆減薪,你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示意圖
無故遭老闆減薪,你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員工並無犯任何過錯,但僱主在完全無告知下,私下降員工薪資。請問這樣可以嗎?

律師謝岳龍答:
所謂的勞動契約是指勞方提供一定的勞務,在一定的期間後,雇主須支付一定的薪水所成立的契約。既然是契約,內容就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因此有關勞工的薪資、給付方式、金額,既然已經雙方同意議定,所以依照契約簽訂原則,資方當然不能片面變更薪資給付的方式或金額。
如果雇主有片面減薪的行為,按《勞基法》第14條第6款的規定,勞工在得知雇主片面減薪後,可在30日內解除勞動契約,勞工另可按照同法第17條規定,向資方請求資遣費。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超過30天,勞工就不能再主張終止勞動契約。
至於雇主無故減薪,更是於法無據,勞工可依《勞基法》第21條規定,請主管機關要求雇主限期給付。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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