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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慣老闆要員工簽這些契約 通通違法


2016年11月01日00:00 許淑惠/採訪整理

慣老闆常巧立名目要求員工簽訂不力勞方的工作契約。示意圖
慣老闆常巧立名目要求員工簽訂不力勞方的工作契約。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簽了一份工作契約,被要求工作未達標準要扣薪資,離職須2個月前預告,期限前解約需付違約金(教育費用),可是實際上沒有教育課程,公司另口頭告知我工作1個月後才能投保健保。我簽約當天就上班,每天7小時要建檔150到200件公文,根本無法達到目標,請問一定要前2個月預告走人嗎?

律師翁晨貿答: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以上的勞工,如果想要請辭,應提前於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工作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若公司有優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則依公司規定辦理。
本案的當事人就算已經工作滿3年以上,也只要提前30天預告離職,如果契約要求勞工請辭必須提前2個月告知,則顯然違法,因此本案當事人只須依照上述《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預告離職即可。
此外,《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雖然跟員工約定未達工作標準將扣薪,但仍應依工作性質而定,若該工作為按件計酬,少做了幾件予以扣薪應屬合理,但應約定工作一段時間,情況仍未盡理想,雇主才能以不適任為由終止僱傭契約。
至於雇主在員工上班1個月後才幫員工投健保,已明顯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5條「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3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規定,員工可向主管機關申訴,若查證屬實,業者不但會被追繳保險費,還要按應繳納的保險費,處2倍至4倍罰鍰。
而勞險部分,雇主也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在員工到職當日即開始為勞工投保,否則不但要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負擔勞工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的保險費金額,還會被處4倍罰鍰,並賠償勞工損失。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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