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20天工時260 竟領嘸加班費
2016年11月02日00:00 郭芷余/採訪整理
台灣勞工遭慣老闆壓榨的新聞屢見不鮮,近年常有勞工團體走上街頭抗議。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我之前到餐廳上班,原本談好工時是8小時,但開始上班後,超時太誇張,休息時間從沒超過1小時,我提出離職也獲准了。原本平均每天加班4小時,上班20天,工時260小時,但今天獲知不會有加班費,請問這樣合法嗎?另外,廚師有包含在《勞基法》准許的責任制職業裡面嗎?
律師吳奕綸答:
廚師目前不屬於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所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而且所謂法律上的責任制,除了其工作被勞動部核定公告適用責任制,還必須要經過勞雇雙方書面協議且經過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有適用。
讀者的職業工作為廚師,屬未經勞動部公告責任制的工作,當然不適用責任制;而且,就算以後廚師被公告為責任制工作,如果沒有經過勞資協議的程序,在法律上也不會適用責任制。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如雇主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加給1/3到2倍間的工資,若雇主不願意支付,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也不能超過46小時。但讀者每月工時卻達260小時,遠遠超過《勞動基準法》規範,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可按超時工作期間,分次處雇主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如果勞工因為超時工作過勞而促發疾病或死亡,更可視為職業災害,進而向雇主請求賠償,實務上曾有請求上百萬賠償金而成功的案例。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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