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拒扶養小孩 妳可以這麼做
2016年11月04日00:00 林益民/採訪整理
夫妻無論是否離婚,對未成年子女都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2011年離婚後再婚,與前夫育有一女,監護權為共同所有,離婚協議書上並沒有備註前夫每月需給付我多少金額的教育費,因與前夫所生的女兒生活開銷大部分我得自己負擔,他常藉口沒錢,有一個月沒一個月的匯生活費,現在都沒匯款了,請問是否有辦法能解決我現在的窘境?
律師呂昀叡答:
依讀者來信,女兒應尚未成年,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再照依同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二人共同行使或負擔之,且另外依照同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綜合前開規定,不論夫妻離婚與否、不論監護權歸屬於何人、不論是否有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父母子女間之身分關係均不受影響,因此父母仍須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擔扶養義務。至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擔扶養義務之範圍,依照《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須各按照經濟能力共同負擔扶養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未能年子女的費用在原則上應由讀者及前夫平均分擔,若讀者一人扛下所有的扶養費用,相當於是為前夫「代墊」扶養費用,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前夫因此受經濟上利益,因此建議讀者,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前夫返還他本應分擔的扶養費用。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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