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民事官司 對方卻在宣判前脫產...
2016年11月10日00:00 吳珮如/採訪整理
債權人打贏民事官司,可向法院聲請查扣債務人的財產。示意圖
讀者賴小姐問:
我去年買了一棟漏水屋,透過法律途徑求償已獲得勝訴,訴訟期間我有聲請假扣押,但被法院駁回。如今聲請假執行,但債務人利用法院判決前,就將名下的存款、股票脫手,等同我還是只能取得一張債權憑證而已。還有,債務人是家管,無工作,老公在銀行放款部上班。請問有何辦法可以追討回自身權益?
律師鄭嘉欣答:
提起民事訴訟獲得勝訴判決後,法院通常會在主文中宣告得供擔保為假執行,該准許假執行的判決就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如果在判決後還任意處分財產,將會造成債權人的損害,有可能會觸犯《刑法》規定的毀損債權罪,也就是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的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的行為,若債權人提起刑事告訴,債務人將面臨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以本案來說,若債務人真的是在判決前就將財產脫手,應不符合上述得毀損債權罪名,而債務人的配偶名下雖有財產或有固定薪資收入,但若債務人和配偶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依據《民法》第1023條:「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的規定,夫妻間就彼此的債務,互相不負清償責任,讀者也就無法就強制執行債務人配偶的薪資或財產。
一般來說,取得假執行的判決或債權憑證之後,債權人可以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並以債務人意圖逃避執行,隱匿財產,致使債權人將受不能受償之損害為理由,具狀向法院聲請命令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以了解債務人究竟有無財產可供執行,並用以執行拍賣及清償欠款。
若經強制執行仍無法受到清償,聲請民事執行處核發債權憑證後,可以視債務人經濟狀況,再向國稅局調取債務人財產歸戶清單,一旦發現有財產或收入,就可重新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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