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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公司達成這目標 就應發年終獎金


2016年11月11日00:00 劉昌松/採訪整理

律師表示,營利事業如有盈餘,依法雇主有義務發給員工年終獎金。資料照片
律師表示,營利事業如有盈餘,依法雇主有義務發給員工年終獎金。資料照片

讀者小員工問:
我們是一間外資公司,總經理平均2到3年會更換,每次換人後遊戲規則都不同。請問公司常常變更季獎金、年終獎金(經常性薪資)的計算方法,未告知全體員工,而且延後發放,甚至年終獎金也只發公文告知未達業績目標而大幅縮水(並非公司不賺錢),請問這樣有違法嗎?可以處罰公司嗎?外資公司也適用嗎?

律師李庭綺答: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利事業終了結算,若有盈餘,除非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的勞工,應分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又《勞動基準法》第10條:「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由此可知,季獎金與年終獎金原則上屬於非經常性給與,並非是雇主必須發給勞工的,若雇主於營業年度終了發現沒有盈餘時,勞工即無權請求雇主依契約發給年終獎金。
依上所述,獎金不屬於「薪資」,若雇主發現年終沒有盈餘時,有權拒發年終獎金,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但如果營利事業如有盈餘,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雇主仍有義務發給年終獎金予員工。
此外,假設勞雇契約中有明文約定雇主每年應發給14個月工資,並附記該2個月是年終獎金,此時勞工即有權請求雇主依勞雇契約給付該年終獎金,若雇主仍拒絕發給,勞工有權利向雇主請求依約給付。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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