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宣告沒收扣押物 可聲請發還
2015年11月13日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讀者陳先生問:
我因偽造信用卡案目前在強制工作,本案曾查扣一批餐券(約價值30幾萬元),是我用現金向同案被告買來的,判決書未宣告發還被害人,也未宣告沒收,但是我聲請發還,被執行檢察官認定是犯罪所得之物(盜刷所得)。請問檢察官是否違法?我可以聲請釋憲嗎?
律師孫治平答:
《刑法》第38條及第40條第1項規定:違禁物、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應於裁判時併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也有相關規定,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如裁判時未宣告扣押物應沒收,扣押物又無留存之必要,執行檢察官即應發還扣押物。
不服處分可撤銷變更
此外,如果當事人對檢察官的扣押物處分不服,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因此,檢察官認為餐券是犯罪所得之物,拒絕發還後5日內,讀者可向所屬的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檢察官的處分。
不過《刑事訴訟法》也規定,法院的裁定結果,不論是准許或駁回讀者請求發還的聲請,讀者和檢察官都不得抗告。
若裁定結果出爐後,讀者仍認為法院裁定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虞時,當然有權另聲請大法官釋憲。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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