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過世前妻上門爭遺產 妳可以這麼做
2016年11月14日00:00 許淑惠/採訪整理
前妻爭產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老公跟前妻有2個小孩(均未成年),婚後我們4人同住。老公病逝後,留下1間結婚前她買的房子及一些積蓄。前幾天他的前妻找上門,希望我把房子賣了換現金,連同銀行的積蓄,把我那2個繼子該繼承的2/3給他,他會負起扶養那2個繼子的養育之責。請問,我真的只能分1/3嗎?
律師翁晨貿答:
妻子可先依《民法》第1030條之1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後,再依《民法》的1144條第1款,妻與繼子3人均分該遺產。
丈夫死後,其繼承人除配偶之外,其直系卑親屬為繼承人,係為該2名繼子,妻與2名繼子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平分遺產,各得1/3。惟丈夫的財產部分,除須扣除丈夫本身及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之外,也應扣除夫妻就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的金額。
因此,對於丈夫的積蓄,若為婚後所增加,其金額若高於妻子婚後所增加的財產,應扣除均分之差額。所以丈夫的財產部分,妻子可先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後,再與2個繼子均分該遺產。
而當事人是否收養兩2個繼子,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若當事人收養繼子,繼子均尚未成年,妻為該繼子的監護權人,可由監護人管理該2名未成年子女的繼承之財產。
若未收養該2名繼子,其監護權於夫死後,應歸於前妻,其財產管理亦應歸於前妻。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有收養繼子的話,就不用給予前妻該遺產的2/3,可由己保管,並且負責養育2名繼子。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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