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支付命令討債 你該知道這些事
2016年11月18日00:00 吳珮如/採訪整理
催討小額欠債,可善用支付命令。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因為立法院有進行相關修法,想請問,聲請支付命令有什麼該注意的地方?是否要先提出佐證資料呢?我朋友欠我6000元,只還2000元,我不想看著他每天吃大餐而不還錢,若聲請支付命令是否要付款?能否向債務人收取呢?畢竟這不應該是我要付的。另外,為了4000元聲請支付命令,金額是否太小了?
律師鄭嘉欣答:
支付命令修法前備受爭議及批評,原因在於舊法的支付命令,具備執行力及與確定判決同一之確定效力,收到支付命令後,未在法定20日的異議期間內聲明異議,或是因為寄存送達而實際上並未收到支付命令也無從聲明異議,支付命令就會因此確定,而難以循其他法律途徑救濟。
修法之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的規定,支付命令僅具有執行力,可以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但若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的債權不存在,仍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的規定提起確認訴訟,並可以向法院聲請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而停止強制執行。
聲請支付命令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之規定,限於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聲請支付命令需支付程序費用1000元,並在聲請狀上記載:當事人(聲請人、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例如:新台幣6000元)、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借貸關係)、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例如:相對人於何時、何地,向相對人借款新台幣6000元,相對人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管轄法院等,並附上可以供法院審核的證據(例如:借款契約、借據、相對人簽收款項證明、匯款單據或交易明細等),法院不需要訊問債務人,就可以直接裁定。
而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付的1000元程序費用,則在全案訴訟後,由敗訴一方負擔,因此讀者可以自行衡量討回4000元及其利息,是否值得聲請支付命令。至於收到支付命令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的規定,20日內不附任何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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