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撞傷阿伯 竟稱不會打電話報案
2016年11月21日00:00 許淑惠/採訪整理
男遭機車從後追撞受傷,沒立刻報案恐衍生訴訟糾紛。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家父晨運回家途中遭後方機車撞上(無監視器,但有友人在旁),當下對方辯稱不會打119與110,載家父回家,我回家後請對方和我至警察局備案,但是對方一直不肯,家父診斷有胸椎骨折的情形,後來對方談和解的時候,改稱是家父不願報警,且是家父被嚇跌倒,不是被撞。請問該怎麽辦?刑事追訴期會因調解而停止嗎?
律師繆昕翰答:
首先,對方雖然沒有在當下撥打119和110,但已經載家父回家,並且也已經就醫,因此針對此部分,恐無法判定對方肇事逃逸,不過當對方談和解時辯稱是投訴人家父不願報警及自己跌到等,此時就可提起刑事傷害告訴
但因車禍當下未立即報警、採證,事後一旦雙方出現各說各話情形,很難釐清實際發生狀況。目前只有盡量蒐證,以證明家父非自己跌倒,而是從後遭撞,例如,在旁的友人就是有力的目擊證人之一,此外,被嚇跌倒傷勢和從後方被撞的傷勢,是否有所不同,及對方機車是否留有撞擊痕跡等,都可以提出做為證據。
此外,刑事追溯期不會因調解而停止,刑事過失傷害告訴需在事發6個月內提出,民事侵權行為提告應在事發2年內提出,所以若無法成立調解,最好在期限內提出告訴。
提醒民眾,發生車禍一定要報警,如此才能請警方製作事故現場圖,釐清事故發生原因,以免對方事後否認。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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