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領私生子後分手 仍須付扶養費
2016年11月22日00:00 郭芷余/採訪整理
認領私生子後分手,仍有扶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示意圖
黃小姐問:
我是未婚生子的單親媽媽,當時有讓前男友認領我的小孩,雙方共同監護,孩子從父姓,我們在小孩6個月大時分手,目前小孩快2歲了,我可以在不接觸的前提下,要求他負擔扶養費嗎?《民法》1066條的規定,是指我可以否認他的認領嗎?我可以幫小孩改從母姓嗎?他目前戶籍在我名下,要如何讓他遷出?
律師呂文正答:
《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84條第2項,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之義務。所以,本案非婚生子女已經生父認領,溯及未成年子女出生時,與生父間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因此生父對該名未成年子女應負保護教養義務,讀者可透過協議或訴訟,請求生父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實務上訴訟請求多會以定期金方式處理,按月請求對方負擔一定金額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日止。
另外讀者詢問是否可依《民法》第1066條否認認領,因學說上多有歧異,但目前有認為該條「生父」是指「違反真實血緣認領」的認領人,因此如果讀者來信所詢問的認領人確為具有真實血緣聯繫的生父,恐無法依該法條來否認真實血緣的認領。
最後,讀者問到是否可把前男友戶籍遷出,按《戶籍法》第41條、第16條規定,如同一戶內之人遷出3個月以上,戶長得向戶籍所在地的戶政機關做遷出登記,但若是不同戶的全戶遷徙,且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遷徙登記,又無法催告,依照《戶籍法》第50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申請後,戶政事務所可將該戶全戶遷徙至戶政事務所。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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