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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父欠債屋遭法拍 竟偷撕限期搬遷通知


2016年12月05日00:00 許淑惠/採訪整理

負欠債導致房屋遭法拍,竟還偷偷撕下法院限期搬遷的通知。示意圖
負欠債導致房屋遭法拍,竟還偷偷撕下法院限期搬遷的通知。示意圖

讀者林姿瑋問:
家父欠錢害房子被拍賣並強制點交,法院先前有發通知書期限搬家,但我和媽媽都沒看到,事後才知道是我父親撕走的,那天法院點交,因為媽媽已和父親離婚,所以不准我們帶走任何東西,然後律師那邊要父親去領東西,但要付7萬多的搬家費。請問我們應該付嗎?像我弟的身分證、護照、保單、這些可以拿回嗎?

律師周仲鼎答:
所謂「點交」就是由法院將房屋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移交予買受人。讀者的父親因名下不動產遭債權人查封,當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不動產,法院受理後即會進行查封、拍賣。
《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應交出的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給買受人或承受人。
「點交」時,若屋內有物品不是拍賣物品,就必須「搬家」,原則上,債務人遭法院強制執行,搬家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因債務人原本就要履行搬家的義務,卻未盡義務,由國家代為履行之。
因此債務人原本就要負擔該筆費用,為了順利進行程序,一般會由拍定人(買受人)先行繳納搬家費用,之後由債務人付給拍定人,所以債務人應該要付7萬元,若房子非債務人居住,動產也屬於居住人的,居住使用人即須負擔搬家費用並在限期內領取,否則恐會遭拍賣而提存價金。但可以跟拍定人談看看,看他願不願意負擔或減少部分搬家費用。
而房子被法拍,範圍只有房子本身,並不包含房屋內的動產,而且身分證、護照、保單等皆為不可拍賣的物品,仍屬於原所有權人,所以讀者可以領回弟弟的身分證、護照、保單等文件。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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