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拒扶養父母 可用這兩招讓他付錢
2016年12月12日00:00 許淑惠/採訪整理
兄弟間有人不願支付父母的扶養費,恐惹官司。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家中有8個兄弟姐妹,母親74歲且領有中度殘障手冊,目前以我名義請外勞,平均每人每月分攤5千元才勉強支付,但其中2人只願付2千元,另1人完全不付。我怕其他人覺得不公平,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母親不同意。請問是以母親爲原告,而我當訴訟代理人呢?還是我自己爲原告?
律師繆昕翰答:
《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也有扶養的義務,直系血親卑親屬乃屬於第1順位的扶養義務人,讀者家中8名子女都是第1順位扶養義務人,依法應由8名子女平均分攤扶養父母的責任。
但是,必須先確認母親不能自己維持生活,才能提告要求8名子女分擔外勞費用,若母親有豐厚存款,恐怕無法要求子女分擔扶養;此外,8名子女之間,是否均有相當的經濟能力平均負擔母親生活開銷,若其中有人經濟狀況不佳,也無法要求全部分擔。
至於讀者詢問,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付扶養費,應以母親爲原告,必須以母親願意提起訴訟,成爲原告來請求子女給付爲前提。既然母親不同意,即無法以母親爲原告,更無法以自己爲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兄弟姐妹給付母親的扶養費。
但是,若讀者已事先將錢代墊付清,亦即已將其餘兄弟姊妹應該負擔的費用付掉,讀者就可以自己爲原告,依《民法》179條規定,對其他兄弟姐妹提起「不當得利」訴訟,但這種情況下,並非請求其餘子女給付母親的撫養費,而是請求其餘兄弟姊妹歸還讀者預先墊付的費用。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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