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重大精神病 可訴請離婚
2015年11月10日 記者游仁汶採訪整理
讀者kiki問:
我的父母親因媒妁之言結婚,婚後才發現父親其實有精神疾病,病情時好時壞,以前是會出手打人,現在是常常以房屋和保險保單去借錢花用。請問,媽媽可否以父親有重大精神疾病訴請離婚?家裡的房子建在爺爺分給父親的土地上,但修繕房子的貸款是媽媽和我們支付的,媽媽可以在離婚時要求財產平均分配嗎?
律師黃仕翰答:
依《民法》相關規定,若配偶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他方得訴向法院請求離婚。
如果父親並非「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也可用父親現在常用房屋和保險保單去借錢花用的事由,主張雙方婚姻已生破綻,難以維持,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
建議讀者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且現行《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離婚事件應經調解程序,可盡快達成離婚目的。
代墊修屋款可拿回
另外,依《民法》規定,夫妻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剩餘財產標的不包含「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因此在計算剩餘財產時,不可以將父親繼承所得的遺產計算在內。
如果當初修繕房屋的錢,是由媽媽「代墊」的話,那麼就是父親為債務人、母親為債權人的消費借貸契約,可向父親請求返還代墊借款。若父親否認借款,但又確實有修繕房屋的事實存在,也可依《民法》第172條以下關於無因管理的規定,向父親要求返還款項。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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