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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買到漏水屋 可對賣方提這2項主張


2016年12月15日00:00 林益民/採訪整理

買中古屋後遭樓下鄰居反映漏水並求償,應先確認漏水責任歸屬。示意圖
買中古屋後遭樓下鄰居反映漏水並求償,應先確認漏水責任歸屬。示意圖

讀者黃小姐問:
我好不容易買了公寓4樓,前屋主保固半年內,3樓就說會漏水,跟我要求賠償。請問我是不是應該跟前屋主求償?還有當初仲介合約書上註明沒有漏水,是否可主張消費不成立?我可以告仲介、前屋主嗎?

律師邱怡瑄答: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應對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保證之品質」。
同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上開規定,屋主販售房屋時,必須擔保該房屋沒有漏水等瑕疵,如果買受人購屋後發現有漏水情事,可向屋主請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然而如果解出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依讀者來信所述,3樓住戶所述漏水情形,是否確為4樓房屋所造成,仍有待釐清,如果讀者要向前屋主主張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則必須舉證所購買之4樓房屋確有漏水情事。
另外,有關是否可對仲介業者提告部分,必須視仲介業者是否有未盡調查之責,或提供服務有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如果有,才能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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