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特休假30天 慣老闆竟只給休3天
2016年12月20日00:00 劉昌松/採訪整理
員工請特休假,慘遭主管刁難。設計畫面
不具名讀者問:
我特休假快30天,今年只休了3天,公司都藉口以人力不足為由不讓我休假,雖然有說會把未休的特休假折算日薪給我,但我想休假,請問雇主是否可以用任何藉口不讓員工休特休假?另外公司強迫輪班人員的早午晚三班輪值天數要一樣,所以三天兩頭要換上班時間,嚴重影響員工身心,這樣有無違法?
律師劉嘉宏回答:
關於特休假的排定方式,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款規定,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在2017年1月1日以後,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原則由勞工排定,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由上面規定可知,新修法意旨賦予勞工對於特休假安排、行使有較大決定空間,原則上雇主應尊重勞工對特休假的排定方式。
本案,假設讀者、公司雙方仍無法有效達成協商,且公司人力確實吃緊的話,則公司可以因為人力不足為理由,不同意讀者特休假的安排。當然,公司須支付工資給讀者是絕對必要的。
此外,依《勞基法》第34條規定:勞工工作採晝夜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更換班次時,應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而新修正的《勞基法》第34條第2項更明確規定,更換班次時應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
因此,讀者可以審視自己班表的工作時間、更換班次休息有無符合法律規定?是否超過法定工時?休息時間是否足夠?倘若有違反之處,除向公司反應外,亦可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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