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行沒報價就修車 車主淪代宰羔羊?
2016年12月21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車行若未經同意自行動手修車,車主可不認帳。資料照片
讀者黃小姐問:
爸爸的車子一年前引擎出問題去修理花了20萬元,結果不到一年又壞了。我爸牽回去整修,結果車行沒報價就直接修理,現在一直跟我們要10多萬,我們一時無法支付如此大筆金額。請問針對車行沒有經客人同意就修車,事後要求客人付款的情況,我們該怎麼處理呢?
律師呂紹宏答: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簡單來說,消費者牽車去維修時,對於修了車輛的什麼地方?換了什麼零件?零件價格多少?工資多少?這些事項都是契約內雙方必須都認可的事項。
如果上述事項未經雙方同意,契約便未成立,車行老闆不用修,也不能要求消費者付款。但如果消費者在事前有向車行表示不用報價便可直接維修的話,那就另當別論。
依讀者的案例而言,可以要求車行換回已經更換的零件,且不得收安裝及拆卸費用,因為雙方的契約並沒有成立,不能強迫要求消費者接受。但當初送修的檢測費用(車行檢查車輛故障)還是得支付,畢竟在檢測的過程中,車行也支出相當勞力、時間。
最後,讀者若是和車行有爭議,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1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到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若是申訴不成,也可以進入第二階段調解,藉此解決紛爭。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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