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任哥當父親監護人 弟不能繼承財產?
2016年12月22日00:00 許淑惠/採訪整理
是否或法院選任長輩監護人,不影響日後繼承權。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家裡有3個兄弟姊妹,父親在安養院,母親也去世了,父親有定存300萬元,我2位哥哥一直想拿這筆錢,想請醫院開診断書證明,申請所謂「禁治產宣告」,但依規定要有親屬2人申請。請問是否不用經過我,就可以由那2位哥哥其中1人當監護人。那我不就沒資格繼承財產?
律師沈聖瀚答:
「禁治產宣告」相關規定在民國97年5月23日修法後改稱「監護宣告」,旨在保護受監護人,例如智能障礙、植物人、重傷昏迷或患有精神疾病等,對金錢、財產及生活上基本行為喪失判斷及處理能力者的財產及權益。
聲請監護宣告的方式,須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家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備齊受監護人的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民事聲請狀(可於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2.asp下載)等文件,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繳交裁判費1000元,法院就會指定相關機構對受監護人進行鑑定,但聲請人須負擔鑑定費用。
鑑定結果若認定受監護人確實已達應監護宣告的程度,法官就會裁定監護宣告,並依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出監護人,另指定開具財產清冊人,於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如果鑑定結果認為未達監護宣告的程度,但法官認為受監護人有輔助的必要時,也可能裁定輔助宣告;至於輔助人及有關輔助的職務,準用受監護宣告相關規定。
當宣告監護後,監護人要幫受監護人進行任何買賣或處分不動產等行為,都必須事先經過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拿受監護人的財產進行買賣股票、基金等投資行為,也不可受讓受監護人的財產,且監護人的行為與受監護人利益相反時,法院得因聲請或依職權幫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處理。所以,即使法院裁定哥哥為監護人,哥哥也不得將父親的定存轉入自己戶頭。
另外,讀者是否被指定為監護人,並不會影響日後繼承權人的資格。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1條規定,一旦讀者的父親去世,將由讀者及讀者的2位哥哥依人數平均計算遺產的應繼分。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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