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醫師誤診 告訴期要這樣算
2016年12月25日07:21 王吟芳/採訪整理
讀者做假牙後,鄰牙卻疼痛不止,懷疑牙醫誤診。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假設1月1日去掛號牙科做固定牙套,2月1日永久黏合隔天,鄰牙即感到疼痛,醫生X光檢查表示沒問題,開止痛藥。3月1日再度掛診鄰牙疼痛一直未消,牙醫未做X光,直接開止痛藥,4月1日申請病歷,才知醫生隱瞞我2月1日的病情。請問若要提告的話,告訴乃論6個月期間,應從以上哪1天開始起算?
律師毛鈺棻答:
讀者懷疑牙醫可能有誤診情形,主要涉及的犯罪是「業務過失傷害罪」,依照《刑法》第284條第2項及第287條規定,業務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又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應該是從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告。
那怎樣才算是「知悉」呢?依照最高法院判例,必須是確知犯人是誰、有掌握確實證據才算「知悉」,因此,讀者在4月1日時才掌握證據並且確定犯人是誰,因此告訴期間應該從4月1日開始起算。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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