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未達標 遭調職減薪合理?
2017年01月03日00:00 王吟芳/採訪整理
員工績效沒達標,慘遭調職減薪。示意圖
讀者Jack Li問:
我任職公司有兩個廠區(彰化+大陸)與一個台北辦公室,日前公司組織改組,我的主管改成彰化廠區的主管(我的主管原是台北辦公室的主管)。彰化主管日前告知:會評比績效,若未達他的預期要將我上班地點從台北調到彰化。請問,我可否拒絕調到彰化?主管可否片面減薪要我辭職?我可否要求遣散費而非自願離職?
律師洪維廷答:
有關主管要求調職一事,依《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規定,應先看讀者與公司之勞動契約有無關於調職的規定,而且縱使有規定,若公司想要調動讀者職務,也需要符合下面幾項原則,包括調職是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不能含有不當動機或目的;就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沒有做不利變更;調動後的工作是讀者體能及技術可以勝任的;調動的工作地點若過遠,公司予應予以必要協助;調職本身符合讀者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若發現公司調職不符合上述各項原則時,公司對讀者的調職就可能有違法之虞。
另關於減薪,勞工薪資因為是勞資雙方勞動契約之主要內容,而減薪就是對於勞動契約之變更,依法需有雙方當事人同意才能修改,如果公司沒和讀者討論協商,原則上不能片面減少薪資。
最後關於資遣費部分,勞工離職雖可請求資遣費,但如果公司是以《勞基法》第12條為由,認為讀者「抗拒調職」的行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因而將讀者解雇,依法就不必支付資遣費,但就算如此,讀者也依同法第19條向公司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別稱:離職證明書),並載明「非自願離職」,公司不得拒絕。
若讀者認為遭非法調動職務甚至遭違法解雇,建議可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為申訴或檢舉,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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