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券行員工請辭 老闆竟揚言提告
2017年01月06日00:00 許淑惠/採訪整理
彩券行員工想離職,老闆竟傳簡訊揚言提告。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目前從事彩券行,做1個半月而已,當時簽一張保證公司財物無損失,保證人是我媽。我現在想離職,在Line上知會老闆交接營收、零用金、彩券,但老闆不同意,威脅若不上班就提告,恐嚇如果我營收零用金丟著走人,他從中拿5000元說是我偷拿的,我也賴不掉。這些有錄音,請問我要怎麼離職才不會被告?
律師沈聖瀚答:
建議讀者先確認與雇主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否為定期契約,若未特別約定,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本件職務性質具繼續性,故屬不定期契約。又《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款,對於繼續性工作任職未滿3個月以下,並未特別規定預告期間。
故本件讀者僅任職於彩券行1個半月,應認為讀者在Line上知會老闆交接營收、零用金及彩卷,即已事先向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讀者並可依契約請求雇主給付契約終止日前的薪資。
又本件雇主以脅迫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之行為,恐有違反《勞基法》第5條,依同法第75條將面臨刑罰,或觸犯《刑法》上強制罪的問題。另雇主憑空捏造讀者偷拿零用金5000元,若據此捏造的事實提告、啟動偵查程序,將觸犯《刑法》第169條誣告罪之罪嫌。
至於,讀者母親與雇主所簽訂者為人事保證契約,既然讀者並未偷拿或侵占營收及零用金,賠償責任無從發生,則本件與讀者母親無關。讀者可先向工作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並妥善保留line的文字紀錄及錄音檔案,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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