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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擔心繼承債務 這份清冊是關鍵


2017年01月12日00:00 劉昌松/採訪整理

繼承人應於知悉可繼承遺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示意圖
繼承人應於知悉可繼承遺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家父早已過世,日前祖母又因重大疾病離世,來不及申請醫療給付,導致理賠金成為遺產,叔伯已各自領取應繼承的理賠金,我接獲保險公司通知才知可代位繼承這比理賠金,但因不知祖母的債務、財產狀況,也不清楚其他繼承人是否有申報遺產清冊,請問:如果不申請繼承保險理賠金,是否符合限定繼承規定?繼承理賠,可能會有什麼後遺症?

律師劉嘉宏回答:
雖然自2009年《民法》已經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即一般俗稱「全面限定繼承」),原則上繼承人已經無庸背負死者遺留下來的龐大債務,只須就遺產清償債務即可。但是,法律也規定繼承人在知悉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須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給法院。如未開具遺產清冊給法院,則可能會面臨不確定的法律風險!
例如本案被繼承人(祖母)的債權人(債主)如果事後陸續出來主張債權(討債)時,繼承人(讀者)仍無法避免須以自己本身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此一來,等同無法適用限定繼承的法律效果。因此,有無依法於期限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給法院,就成為關鍵的法定程序。
故讀者來信提問「不申請繼承保險理賠金,是否符合限定繼承規定?」則因為限定繼承有一定的法定流程、程序須符合,此與是否申請繼承保險理賠金並沒有關聯性。因此,如果無法確知祖母財務狀況,且不欲進行冗長的陳報遺產清冊、等候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報明債權……等程序,或許可以改以拋棄繼承的方式處理繼承事宜。
但是,若要辦理拋棄繼承,務必於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並且再以書面方式向「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通知,也就是讓其他繼承順位的親人知道他們將因此成為繼承人,如此才符合法定程序,不可不慎。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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