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未付加班費 最高處30萬罰鍰
2015年11月03日 記者王吟芳採訪整理
讀者JACK問:
請問如果公司原本連隔周休都沒有,每個星期六都要上班,且沒有加班費,現在才開放第4個星期六可以休假,但要扣1天薪水,還有特別休假竟然還有上限12天的規定,這樣到底違不違法?
律師吳奕綸答:
首先,該公司規定第4個星期之星期六才有休假,沒有加班費而且要扣薪水,顯然違法。根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兩週之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若有違反,可處公司2萬以上30萬以下之罰鍰。
依讀者所述,兩周工時已超過84小時,已違反《勞基法》規定;另外超出法定84小時工時之部分即算「加班」,若公司未依《勞基法》給付加班費,可處公司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又,根據同法第39條規定,勞工例假時,雇主應照給工資。公司若在讀者例假時扣薪,主管機關可依同法,再次對公司處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修正案明年始啟用
至於特休只有12天是否違法部分,依同法第38條規定,特休應視勞工之「年資」而定(從7日到30日不等),若公司未依規定給予休假,同樣可處2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
另外提醒讀者,《勞基法》修正案已於今年5月三讀通過,從明年1月1日起,勞工每周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等於是實施周休二日制,將來對勞工休假之保障將更完整。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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