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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新聞

他網PO惡評挨告誹謗 調解委員勸和解算恐嚇?


2017年01月13日00:14 顏凡裴/採訪整理

調解委員勸被告賠錢和解,難成立恐嚇罪。示意圖
調解委員勸被告賠錢和解,難成立恐嚇罪。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和一家店發生消費糾紛,上網PO文說那家店的不是,結果被告妨害名譽。調解委員不斷遊說我和解,若我答應,就幫我和對方把價錢從9萬調解到5萬。若我不接受,就可能遭遇刑事加民事訴訟判賠更多,還會有前科,我心生畏懼簽了字。請問我這樣是否算是被調解委員恐嚇了?還能反悔嗎?判決的代價會到5萬那麼高嗎?

律師葉書佑答:
消費者與商家發生消費糾紛很多,若消費者覺得受騙上當,或覺得商家服務品質有瑕疵,正確的做法應是向各地消保官投訴,請消保官介入判斷。
至於在網路上將消費糾紛詳實記載而為捏造事實或加油添醋,則屬於合理評價之言論,是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所揭櫫的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商家應負忍受義務,如果商家無法接受惡評,應先將服務品質改善;但網路上的言論若被認定是惡意詆譭,例如內容並非事實,在一般實務上,民眾會遇到類似侵害商譽的損害賠償,往往是參酌商家的平均營業額,所以5萬元算是合理的賠償金額。
至於調解委員提到若不接受和解,則對方仍得提出民、刑事訴訟,屬正常的訴訟程序告知,除非調解委員還有其他例如訴訟必敗、必定有前科等惡性告知,否則無法成立恐嚇罪。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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