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網PO惡評挨告誹謗 調解委員勸和解算恐嚇?
2017年01月13日00:14 顏凡裴/採訪整理
調解委員勸被告賠錢和解,難成立恐嚇罪。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和一家店發生消費糾紛,上網PO文說那家店的不是,結果被告妨害名譽。調解委員不斷遊說我和解,若我答應,就幫我和對方把價錢從9萬調解到5萬。若我不接受,就可能遭遇刑事加民事訴訟判賠更多,還會有前科,我心生畏懼簽了字。請問我這樣是否算是被調解委員恐嚇了?還能反悔嗎?判決的代價會到5萬那麼高嗎?
律師葉書佑答:
消費者與商家發生消費糾紛很多,若消費者覺得受騙上當,或覺得商家服務品質有瑕疵,正確的做法應是向各地消保官投訴,請消保官介入判斷。
至於在網路上將消費糾紛詳實記載而為捏造事實或加油添醋,則屬於合理評價之言論,是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所揭櫫的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商家應負忍受義務,如果商家無法接受惡評,應先將服務品質改善;但網路上的言論若被認定是惡意詆譭,例如內容並非事實,在一般實務上,民眾會遇到類似侵害商譽的損害賠償,往往是參酌商家的平均營業額,所以5萬元算是合理的賠償金額。
至於調解委員提到若不接受和解,則對方仍得提出民、刑事訴訟,屬正常的訴訟程序告知,除非調解委員還有其他例如訴訟必敗、必定有前科等惡性告知,否則無法成立恐嚇罪。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