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放任小狗亂竄 可這樣反制
2017年01月20日00:00 劉昌松/採訪整理
放任小狗亂跑,若危害用路人安全恐吃官司。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我家附近的住戶老是放狗在巷口到處亂跑,嚇壞我的小朋友,請他上鍊,他就掛上鍊子後給狗亂跑,隨便應付我,還說沒辦法,狗上鍊子,是自己弄脫,他不知情。想問如果上鍊姿意讓狗到處跑,有什麼法可管?是報警還是通報清潔隊或環保局?另外寵物若沒有植入晶片可處罰嗎?應該跟誰投訴?
律師莊士緯答:
居家附近住戶所飼養的狗,屬《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之「動物」,依第20條第1、2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而鄰居放任所養的狗到處亂跑、掛上鍊子後由狗自行弄脫及嚇壞讀者之小朋友應屬具有攻擊性等情形,已違反寵物於公眾場合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將狗妥適上鍊等適當防護措施之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5款、同法第31條第1項第9款及第2項、同法第33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違反規定之飼主將遭受罰鍰,且經限期令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也可按次處罰,甚至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沒入動物等罰則。
另外,依《動保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規定,如飼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定之辦法或規定植入晶片,可能遭受罰鍰,而經限期令改善仍不改善者,還可按次處罰。
讀者如遇到上述情形,可向當地各縣市的動物防疫所等專責動物保護單位(每縣市專職單位名稱略有不同)投訴,依《動保法》第2條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則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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