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具退押金 你要先確認這件事
2017年01月23日00:00 游仁汶/採訪整理
律師提醒民眾租屋前應詳閱租賃契約有無不平等條款。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片
不具名讀者問:
我們前年6月起租屋,付了2個月押金給房東,之後每月轉帳,去年續租,今年1月跟房東說只租到2月7號,房東說依定型化契約,先繳半個月,後來透過仲介約房東確認過屋況,但到要點交前幾天,房東透過仲介說應二個月前告知,也沒人要退我們押金。我可以跟社區主委點交再寄存證信函嗎?怎麼拿回押金?
律師古鎮華答:
首先要區分本件租賃契約,是定期租賃或不定期租賃,且契約中是否載有期前終止的約定。
依照《民法》相關規定,租賃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終止前應依習慣先期通知,而不動產的租金,以一個月定作支付期限者,出租人應以一個月的最後一天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在一個月前通知終止。定有期限的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的一方在期限屆滿前,可終止契約的話,也應在終止契約前先行通知,不動產租金以一個月定作支付期限者,當事人同樣應至少在一個月前通知。
若當事人租賃契約沒有「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的約定,實務上承租人仍可以請求終止租約,但需賠償出租人相當的損害,常見為提前一個月通知出租人(即房東),並以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因此讀者在合法終止租約後,應返還該屋,與房東點交並交還鑰匙。若無法和房東聯繫的話,可寄發存函給房東,預告將在租約終止後,依《民法》第241條拋棄占有,並請房東返還押租金。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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