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拍婚紗 著作權算誰的
2017年01月31日00:00 孫友廉/採訪整理
花錢請人拍婚紗,著作權歸誰,不可不關心。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最近要請攝影師幫忙拍照,我看到網路上面有一個範例是: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我找的攝影師說,如果要這樣的話,必須要再另外花一筆錢做買斷的動作,請問攝影師的要求是合理的嗎?
律師徐豪鍵回答:
(一)依《著作權法》第12條,出資聘請他人完成的著作,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得以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又另得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如未約定者,則由受聘人享有著作財產權。
(二)攝影著作含有攝影師對於攝影「主題的選擇」、「光影的處理」、「修飾」等創意的精神表現,讀者出資委由他人完成攝影著作,如沒有特別約定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則依法是以攝影師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
(三)因此,如契約已經明定由攝影師擁有著作財產權、或是未約定者,均由攝影師取得著作財產權,但日後則須用一定的金額來購買該攝影照片,也無不可。
(四)建議讀者於簽約前先留意著作財產權歸屬何人,可多方比較選擇攝影師,或透過契約事前約定,以避免日後徒生讓與或買斷的糾紛。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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