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食津貼屬工資 退休金應採計
2016年01月20日 記者郭芷余採訪整理
讀者胡小姐問:
我的工作年資已達26年,去年被公司多次召見,威脅降薪調職,只好接受強制退休,但未錄音存證。我退休前6個月薪水可領3萬5千元到3萬6千元,但公司給我的退休金是以月薪3萬3千元計算,有人說是因公司沒把年節、伙食津貼算進去,請問我可用津貼也是經常性給與當理由,跟公司要回這些津貼差額嗎?
律師王瀚興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規定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非工資的除外規定,依照司法實務見解,關於經常性給與的工資認定,先審查有無勞務對價性,再看有無經常給與性,若二者皆無,則不屬於工資。
違法不給可罰150萬
又依照前施行細則的規定與最高法院見解,年節津貼並非經常性給與(例如:春節、端午節、中秋節三節獎金),也不屬工資的一部分。但依目前高等法院見解,伙食津貼仍屬工資範疇。
因此扣除不屬於工資的年節獎金後,讀者可先依《勞基法》第2條4款與《勞動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算出自己的平均工資,再以《勞基法》第55條規定,以工作年資基數計算等公式,算出可請求的退休金。
若公司未依《勞基法》規定給與退休金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有公司遭裁罰後打行政訴訟抗罰者,法院通常會維持勞動主管行政機關對僱主裁罰的行政處分。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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