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當保人害父遭追債 應先確認這件事
2017年02月14日00:03 許淑惠/採訪整理
連帶保證人過世害家人被追債,應先確認保證責任何時發生。示意圖
讀者小張問:
我哥在84年往生,他生前當連帶保證人產生債務,父母不知情,所以沒有拋棄繼承,幾年後母親也往生,父親又癡呆,導致名下土地遭查封,姊姊以現金向父親買下唯一可以容身的舊房,最近銀行向法院申請調解,要求把房屋所有權改回父親名下。是不是應由銀行舉證我們繼承哥哥多少財產可抵債?債務期限到底是多久?
律師柳柏帆答: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第1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本件中,讀者小張的哥哥在民國84年間逝世,如讀者小張之父母在繼承後才發生保證契約債務,則讀者小張的父母僅須以所得哥哥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
除非該債權人即銀行能證明此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才可例外不以讀者小張的父母所得之遺產為限。
建議讀者小張先確認保證責任是否於哥哥逝世後才發生,若是,則需進一步釐清該房屋是否屬哥哥所留之遺產,才能在訴訟中主張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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