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資助變借貸 離婚婦可這樣保權益
2017年02月18日00:00 許淑惠/採訪整理
離婚婦走投無路時,接受他人資助,事後對方竟稱借款向她討債。示意圖
不具名讀者問:
6年前我因家暴離婚帶著小孩回娘家住,媽媽本來要把我們趕出去,後來有一個歐巴桑知道我的情形,說要幫我,半年前左右,我不敢再接受她的幫忙,也沒有再找歐巴桑,最近歐巴桑跑來娘家跟我工作的地方要錢,說幫我跟人家借了50萬,可是當初她資助我並沒有多少錢,也沒有說是借貸,也沒有借據,我該怎麼辦?
律師柳柏帆答:
《民法》上的消費借貸契約並非要式契約,白話來說,並非一定要寫借據才成立借貸關係。借據僅是一個證明借貸關係的證據方法。
本案中,讀者接受資助時,是否有向該歐巴桑借錢之意思,將會是本件借貸關係成立與否之判準。因為兩造間並無任何文書可資證明借款本金為何、有無利息等約定,此時即視兩造是否能提出對己有利之證據說服法官。
若讀者於接受該歐巴桑資助時,並無向其借貸之意思,建議讀者可以先以存證信函之方式,否認兩造之間之消費借貸關係,甚至主動向法院提起確認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而由該歐巴桑就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存在之原因事實負舉證責任,或是等歐巴桑循法律途徑請求讀者清償債務時,讀者再提出前述抗辯即可。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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