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離婚只寫月給三萬 冏!沒寫誰要給
2017年02月20日16:13 王志弘、辛啟松/台南報導
(更新:新增律師說法和調解委員會主席照片)
台南東山有對夫妻去年在戶政事務所離婚,在協議書上的唯一條件「每月給三萬元」,卻未載明誰該給誰,結果離婚半年後,雙方互控未付贍養費,到調解委員會仍各持己見,令委員搖頭:「協議書形同羅生門,這下灰不停了!」
台南東山區調解委員會主席吳燕卿指出,幾字之差讓這張離婚協議書變成羅生門。王志弘攝
這對夫妻年約四十歲,育有一對五、三歲子女。因感情不睦,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當場在協議書上簽字,約定各負擔一個孩子,特約條件僅寫「每月給三萬元」,半小時就辦妥離婚。大女兒跟著媽媽回到嘉義娘家生活,小兒子有智能障礙,跟著爸爸在東山山區同住。
昔日甜蜜化為泡影,因為離婚協議書沒寫清楚,台南一對夫妻互控對方沒給贍養費。示意圖
東山調解委員會主席吳燕卿指出,這對夫婦原本都在山區從事農工,經濟條件都不好。男子名下有一小塊農地,但價值不高,因須打零工,又得扶養身心障礙兒子,主張是前妻要給贍養費;女子則反駁:「明明講好是他要給的,我也要養小孩啊!」當時雙方證人則各護其主。
昔日甜蜜化為泡影,因為離婚協議書沒寫清楚,台南一對夫妻互控對方沒給贍養費。示意圖
吳燕卿說,雙方認知上產生爭議,但協議條件卻沒有施予者或接受者頭銜,幾字之差造成糾紛。所以呼籲有類似狀況的民眾,可先請教律師或到調解會洽詢,別因一時氣憤急於離婚,不僅剪不斷理還亂,最後又得上法院。
律師蘇正信說,這起離婚爭議必須看協議內容的前後文,證人的供詞,才能釐清當初的協議原意。若是兩人各持己見,只能重新協議離婚條件,甚至對簿公堂。他表示,支付贍養費的原則是「有責支付給無責、有經濟能力支付給無經濟能力」,法官會瞭解雙方條件狀況後,再做判斷。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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