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薪低報 被資遣這樣做
2016年04月04日00:09 郭芷余/採訪整理
上班被資遣,好難過。示意圖
網友Amy問:
我在大陸的台資公司上班,工作年資已滿1年,日前被資遣,由於公司在台灣核報薪資時高薪低報,導致我只能拿到實際工資1╱4的資遣費,請問我該怎麼辦?另外我尚有多天假未放,公司應折現給我嗎?
律師劉思龍答:
資遣費計算標準,以2005年7月勞工退休金新制實施前後為分界,以及勞工選擇勞退新制還是《勞基法》舊制,而有不同的計算標準,但基數皆為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工資。
依照舊制,工作年資每滿1年,應給予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若適用新制,則工作年資每滿1年,應給予半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且最多僅有6個月的基數。讀者應屬勞退新制勞工,若工作滿1年遭資遣,應有半個月薪資的資遣費。
讀者所指高薪低報,應指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全民健保等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而計算平均工資或資遣費,則是以具有工作對價及經常性之每月應領工資為基準,並非以投保薪資為平均工資的計算依據。因此只要能證明,資遣費與之前每月應領工資不符,可請求資遣費短少之差額。
若勞工被資遣離職是出於非自願,僱主仍應依法給付離職前未休完畢之工資(俗稱不休假獎金)。另若公司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而被資遣勞工因為公司高薪低報,導致可向勞工保險局請領的失業給付金額短少的話,也可向僱主請求失業給付差額。
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請選擇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宜蘭縣
花蓮縣
臺東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請選擇
民事案件法律諮詢
家事案件法律諮詢
刑事案件法律諮詢
非訟案件法律諮詢
車禍案件法律諮詢
債務清理法律諮詢
強制執行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
其他法律問題諮詢
任何時間皆可
9:00 - 10:00
10:00 - 11:00
11:00 - 12:00
12:00 - 13:00
13:00 - 14:00
14:00 - 15:00
15:00 - 16:00
16:00 - 17:00
17:00 - 18:00
18:00 - 19:00
19:00 - 20:00
20:00 - 21:00
上午時間皆可
下午時間皆可
晚上時間皆可